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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
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