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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者,其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十三條規定;其未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者,應協調調離學校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