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僱):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