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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為兼顧班級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及相關人員完備融合教育支持網絡,提供普通班教師與身心障礙學生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心障礙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支持教師班級經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提供諮詢或訓練服務。
四、身心障礙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與設備。
五、身心障礙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學校應提供相關人力執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試務作業。
六、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導。
七、提供親師溝通及合作所需之協助與諮詢。
八、提供辦理戶外教育所需之人力。
九、提供融合教育之專業增能。
前項第二款人力資源及協助,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後,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