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