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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6 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對第七條第八款所定評鑑結果不服者,得於評鑑報告書送達後一個月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各該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前項情形,經評鑑會審議後,各該主管機關認申訴有理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其最終之評鑑報告經評鑑會確認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公布,並函送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