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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分校、分部學生得併入本校或分校就讀;本校停辦時,其學生應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