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學校主管機關除對該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外,其所招收之具外國籍學生,符合該教育階段入學資格者,學校應輔導其轉學,無其他合法居留之原因時,應依法遣送出境,其費用由該私立學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