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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前項學生之鑑定,於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於高級中等學校之甄選入學,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辦理。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具藝術才能學生之鑑定小組,辦理學生入班鑑定事項;小組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具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基準、程序及招生簡章等事宜,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學生轉學(班)程序應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三條及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