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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教育階段銜接必要,得在該直轄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百分之三範圍內,增設班級數。
依前項但書規定增設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本部主管學校,應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供設班計畫及實地訪視結果,報本部核定,始得辦理。
自一百十學年度起六學年內,逐年調降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不得超過二十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