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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藝術才能班之課程目標、學習重點、專長領域學習節數或學分數、課程發展、教學實施、學習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綱要辦理,並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