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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科技人才依本辦法申請子女來臺就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送請其應聘來臺規定所屬之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初審,初審通過者送本部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轉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入學申請表(包括志願序)一式二份。
二、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護照影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申請人子女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五、申請人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之聘函影本或在職證明書。
六、申請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七、其他經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指定之文件。
申請就讀大學或專科學校二年制者,由本部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各校依其入學審查或甄選等規定辦理。但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不接受就讀申請。
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各校辦理。
申請就讀幼兒園者,其屬公立幼兒園,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為大陸學歷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