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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符合前四條規定而申請升學優待之應屆畢業生,應於符合資格後二個月內,檢具畢業證(明)書影本或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影本、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報請本部辦理。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本部辦理。
二、國際科學展覽: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由其就讀學校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
學生於非屬畢業之學年度符合前四條規定者,其申請升學優待,應於畢業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應檢具之畢業證(明)書,於學生未畢業前,以在學證明書代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代之。
學生依前四條及前三項規定申請升學優待時,應就其升學之志願予以排序;其提出申請時,同時符合二種以上申請資格者,應將其依不同資格而申請之升學志願予以排序;經向本部申請後,不得申請變更、增補志願或變更其排序;其經二個以上志願學校錄取者,以排序在前之學校優先錄取。
經本部審查符合保送升學規定之學生,除申請保送大學醫學系者,各大學得另定規定予以審查外,學校應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