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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遴選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一人,核定聘任。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由依第十七條準用本辦法遴選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遴選會遴選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