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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設立或改制為實驗高級中學者,應由申請人提出籌設學校計畫書或改
制計畫書,連同實驗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直轄
市立、縣(市)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依私立學校法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以下簡稱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
法)有關設立及改制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各類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得由申
請人提出改名計畫書,連同實驗計畫,依前項規定程序,申請改名為實驗
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