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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學校法人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
其情節輕重,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予以必要之處分:
一、未依實驗計畫進行教育實驗。
二、擅自變更實驗計畫。
三、違法招生或超收學生。
四、經評鑑結果辦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