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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外國僑民學校為規劃合併,應由各校指定代表籌組合併委員會,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經各校董事會同意後,由合併委員會代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衡酌外國僑民學校之發展趨勢、分布狀況、學生人數及教育資源配置等因素情形,評估並核准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