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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中等學校輔導優秀學生投考軍事學校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輔導學生投考軍事學校在訓導方面應辦理左列配合事項:
一、利用校內集會,由教師或邀請高級軍官向學生作有關從軍報國之專題
報告。
二、導師應隨時隨地利用機會以啟發學生從軍報國之熱忱。
三、以從軍報國為主題舉行作文、演講、壁報等各種比賽,藉以激發學生
愛國情操。
四、學校與家庭應密切聯繫,導師經常作家庭訪問,或由學校邀請家長舉
行座談會,藉以影響家長觀念。
五、約請在軍事學校肄業之本校校友返校報告軍事學校之實況藉以增強學
生之瞭解。
六、學校環境應配合鼓勵從軍報國之主題,予以設計佈置。
七、各學校應與軍事學校密切聯繫,必要時發動導師及學生前往軍事學校
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