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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為德育、智育、體育、群育四項。其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