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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高級中學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加教師一人。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其每班教師員額與國民中學或職
業學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