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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由校長依規定聘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
教師,其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八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