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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劃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輔導區;必要時得設分區。
輔導區劃定後,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共同推選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召集學校。
召集學校應邀集同一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統籌下列任務:
一、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之擬訂,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跨區輔導工作之規劃。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分工及協調。
三、依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內容及對象需求,妥善規劃實施方式。
四、召開檢討會議或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成果分享。
前項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