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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非屬申請人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取得學歷所附成績證明(單)登載之課程。
二、申請認定之課程,非國內學校現有之課程。
三、所填列課程與申請採認之課程明顯不符。
四、國外學歷文件資料所載學分數,除不採認之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學分數外,不足附表三規定之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