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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所送文件資料不完備,經通知補正者,應於文到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以郵戳為憑);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認定小組審查確定,除不受理其申請外,如有違法情事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