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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辦理初審時,應送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專業領域專長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之學者三人進行審查。
學校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提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審認定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前二項初審及複審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