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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會同初審機關相關人員瞭解或抽查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執行狀況,該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應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