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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其命題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至多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至多八十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