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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國外學歷採認不通過。
二、持國內非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立案學校之學歷及學分。
三、普通課程非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同課程。
四、申請認定之類科,非國內學校現有之師資類科。
五、所填列學科與申請採認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科目明顯不符。
六、申請表所填列學分數不足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規定之學分數。
七、資料不完備,經審查小組通知於發文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認定小組審查確定,除不受理其申請外,如有違法情事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