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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教師自行從事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成績
優良者,得由學校依相關法令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關關酌予獎勵。
前項研究、著作、翻譯、創作等優良作品,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服務
學校協助出版、製作或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