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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師資培育機構係指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
大學校院。
本辦法所稱地方教育輔導係指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
校 (班) 之教育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