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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招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以服務期滿
,並經轉學試驗及格者為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