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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校院結業學生實習時間為一學年,分發中等學校實習學生由各校聘為實
習教師,按學年一次聘定;分發國民小學實習學生由各主管機關派為實習
教師。其薪級標準與核薪手續均比照正式教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