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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校院結業學生分發實習,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如獲得與各該系科同
性質之機構錄用者,由原校報經教育部在不影響教師供需原則下核准後,
得視同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