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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校院畢業學生在服務期間如因重大疾病,經公立醫院或公保特約醫院證
明需長期治療,無法繼續服務者,得申請展緩服務。但病癒後,仍應依規
定繼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