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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師範校院應衡酌輔導區內中小學之需要辦理左列各項中小學教育之研究
輔導工作:
一、學校環境之規劃設計與改善之研究輔導。
二、學校行政事項之研究輔導。
三、各項教學設備之置備、製作、使用、修護與保養之研究輔導。
四、教學方法之研究及教學觀摩之輔導。
五、課程、教材之研究改進。
六、學校訓導工作之研究輔導。
七、學生輔導工作之研究輔導。
八、教師進修研究之輔導。
九、教育評鑑工作之輔導。
十、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十一、其他有關中小學教育之調查、研究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