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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以分區辦理為原則,中小學教育之輔導區,由教
育部視其設校目的會商有關校院及省市教育廳局劃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