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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保員培育評鑑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
教保員培育評鑑與幼兒園師資類科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併同辦理者,不分別評定評鑑結果。
第三條第三項之新設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培育訪視,僅提供辦學建議。
經本部核定為停招或停辦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本部得調整評鑑實施與結果公告之方式。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其改進結果,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
評鑑結果得作為本部核定、調整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