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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設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就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