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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衡酌現有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課程,應以在職者或轉業者職場所需課程為主。
前項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但專業實務課程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第一項課程設計應強化職能導向課程,並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以提供學生就業所需之職能;必要時,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
前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並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學生至職場接受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時,合作機構應指派專責技術人員,負責職場學習輔導;學校並應安排專責教師定期至職場協助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