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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核定後之實施計畫,於招生簡章載明開班名稱與時間、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招生人數、教學科目名稱與內容、收費與退費規定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