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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隨時派員對職業訓練機構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學校主管機關對訪視結果不佳之職業訓練機構,應予限期改善;訪視結果得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課程審核或廢止課程認可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