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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應每三年辦理一次。但職業訓練機構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評核獲頒銅牌等級以上資格者,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於該銅牌等級以上有效期間內,免接受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