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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主管機關對於鼓勵師生取得證照或參與技藝競賽辦理績效卓著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衡酌下列條件,擇優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一、最近三年師生參與技藝競賽之規模或等級、獲獎人數,及獲獎人數占全校師生總人數比率。
二、最近三年師生取得證照之等級或人數,及取得證照人數占全校師生總人數比率。
三、其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及應檢具之文件,依學校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