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其所主管前條各款證照,列冊送教育部,並由教育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