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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中等學校學歷。
四、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五、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