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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或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學校。但專案評鑑不在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
六、於當次所有專科學校評鑑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受評鑑學校。
七、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應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向本部或受託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部或受託機構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八、本部或受託機構公告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受評鑑學校。
九、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應於結果公告一個月內,向本部或受託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本部或受託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最終之評鑑結果另行公告之。
十、針對受評鑑學校之申復、申訴意見,應制定公正客觀之處理機制。
十一、依評鑑類別性質及目的之不同,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及再接受評鑑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