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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本部。本部辦理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國家
教育研究院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審定者,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