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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業學校由直轄市設立。但應地方實際需要,得由縣 (市) 設立,或由私
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
教育部審察實際情形,得設立國立職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