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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所屬科組規定應修之科
目與學分數者。
四、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五、自動申請退學者。
六、符合各校自訂之退學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