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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墊付案申請人應於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金。
本基金墊付之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其受償順序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